个税前低后高效应初显!到手工资变少了

财税通 2019-09-27 11:25 来源:捷税宝

  很多朋友发现:这个月到手的工资怎么变少了,工资不应该是一样的吗?打开工资条仔细一看,发现个税预扣预缴税额比上个月多了,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小编帮助大家解惑。

  因为税收种类越来越丰富,因为细化的税种会非常多,因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而对每个人都要进行征税。过去我们随便干点啥,税收部门是很难收到税的,甚至很多企业都选择偷税漏税,税务部门也没有过于严苛的去检查。主要还是整个国家经济增长非常不错,增量税收源源不断,就是一种增量环境下的税收。

  而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方面我们要减税降费,降低企业和个人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各项开支有增无减,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照发不误,甚至呈现上涨态势,而企业经营困难,税收也就减少。

  税务部门也就只能在整个经济大环境下精打细算,实现存量税收政策,将以前的粗放型税收种类,更加细化,不断优化,查漏补缺来丰富税源,让税收维持在相应的水平。这也是很多人觉得尽管我们也减税降费,可是好像没有感觉。

  现在估计很多人可能已经发现了一个让大家比较惊讶的问题,就是年初我们呼吁的提高工资所得税征收基数到5000元,于是大家很开心,结果现在很多人发现有点不一样。其实什么意思呢?在5000元以下的人确实得到了实惠,但是在5000元以上的人,开始的时候享受到了福利,可是到后面就要为后面买单了。

为什么9月工资变少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半年来,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群体,每月工资没啥变化,但是月度纳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

  其实,这并不代表税负增加,而是今年起对工资、薪金采用的累计预扣法造成的影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步:

  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举个例子

  小明2018年、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5000元,“三险一金”为3000元/月,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一、2018年个人所得税计算

  2018年1-9月各月个人所得税额=(25000-3500-3000)×25%-1005(速算扣除数)=3620(元);

  2018年四季度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适用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12月各月个人所得税额=(25000-5000-3000)×20%-1410(速算扣除数)=1990(元);

  2018全年个人所得税额=3620×9+1990×3=38550(元)。

  二、201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

  假设小明2019年享受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以及平均分摊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共计2000元。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0-5000-3000-2000)×3%=450(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0×2-5000×2-3000×2-2000×2)×3%-450=450(元);

  2019年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0×3-5000×3-3000×3-2000×3)×10%-2520(速算扣除数)-450-450=1080(元);

  由此可见,由于3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有所增高。

  2019年全年个人所得税额=(25000×12-5000×12-3000×12-2000×12)×20%-16920(速算扣除数)=19080(元)。

  全年税款由38550元下降至19080元,降幅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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