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财税[2019]21号文解读

财税通 2019-10-18 13:50 来源:互联网

  少数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国家负责分配工作,大多数退役士兵拿“退役金”(免个税)后选择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有两条途径:一是自己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二是到企业就业。国家为了照顾退役士兵创业,鼓励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出台了财税[2019]21号这个优惠政策,但不是先创,算是财税[2017]46号文的延续,但在延续的同时,也有一些调整和变化。

  文件主体分为两部分,一个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内容;另一个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内容。

  一、政策注意点(具体内容见文件,建议对照文件)

  (一)两种择业方式的优惠减免日都是从当月起,享受3年,但注意不是自然年度,是36个月的概念。

  举个例子:比如企业在2019年7月招录了1个退役士兵,假设企业总共也就1个退役士兵(为简化计算,增加人数,直接增加金额,没有难度),那么,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时间是2019年7月到2022年6月。

  2019年7月——2019年12月,依次减免的限额是6000/2=3000元;

  2020年1月——2020年12月,依次减免的限额是6000元;

  2021年1月——2021年12月,依次减免的限额是6000元;

  2022年1月——2022年06月,依次减免的限额是6000/2=3000元。

  (二)个体经营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接上个例子假设条件,如果企业7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000元,那么,企业在7月就直接用完了减免税额的限额,8月到12月就按没有优惠条件正常缴纳税款即可。从2020年1月开始,又可以重新享受限额6000元的减免。

  (三)个体户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按月换算。(见文件)

  (四)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先扣减增值税,如果全额扣除了增值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额为0,附加税费法定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所以会出现不用减免,附加税费直接为0的情况,所以强调是享受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企业按月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减免,但不能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减免,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缴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六)由需到税务局备案变为资料留存备查。从事个体经营的,主要留存备查两个证件(见文件);企业除了退役士兵的两个证件外,还需留存备查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和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的工作时间表(文件后附有这个样表)。

  (七)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比如,退役士兵在企业任职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的,可继续享受到2022年12月31日,不受文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限限制。

  (八)以前年度享受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未满3年的,且符合条件,可按本通知享受至3年期满。

  二、疑问

  (一)文件规定:“个体户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扣减”,我们知道个人是可以同时办多个个体户的,这里是否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二)如果退役士兵以自己名义开办了个体户,主要由家人打理,同时,自己又在企业任职,是否可以个体户和企业各享受各的减免?

  (三)文件规定:“不可以与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具体指什么?比如:可以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同时享受吗?

  三、申报表填列

  增值税填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在附加税费申报表“减免性质代码”下拉框选择“0061011804”此项

  优惠政策

  个体户申报界面,选择此项优惠的减免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0行

  财税2019 21号文的附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之一的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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