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旅游的费用,如何做账和税务处理?

财税通 2019-10-17 11:34 来源:捷税宝

  国庆小长假期间,某些公司组织员工出行游玩,可是旅行虽好,游玩结束后,面对一些税务问题,可就令不少财务人员犯愁了!今天,小编专门针对国庆期间公司组织员工出游的情形,来讲讲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相关税事?

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扣除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福利奖励出游相关税收政策

  1.全体出游

  作为全体员工的福利,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需要按职工福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招待客户出游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业绩奖励出游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出游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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